茌平信息港资讯部获悉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推进现代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本县城市建成区及相关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和措施
本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县城市建成区范围:东至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西环路、湖西路,北至北环路。
城市建成区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二、法律责任追究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加大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根据《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相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消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茌平信息港讯请全体居民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倡导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后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茌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